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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电子设备作弊……注意!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触犯刑法

2024-06-26 09:51:48

  在酒店宾馆乃至自己家里被头,在考场上利用微型电子设备传递答案,近年来,这两类案件屡屡见诸报端。而上游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的黑色产业链的整治问题,也备受关注。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述行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则会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在未经允许时用窃听、窃照设备偷录他人视频,不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还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机等设备,一直屡禁不止。时至今日,仍有一些非法渠道,甚至电商平台在销售此类违法产品。因非法生产和销售窃听、窃照产品获刑的案例不在少数。

  李杰高中毕业后一直务工为生,不过2017年底,他发现了一个“商机”,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他开始从深圳市多家电子厂以及经销商订购头的零配件,按照客户要求,在自己家中非法组装、生产头,并通过“美橙互联”网上注册的头网站、淘宝网店,以及微信、QQ等平台推送,在国内销售。

  2019年9月,李杰被抓捕归案。据其供述,2017年刚开始卖头的时候,生意不太好,到2019年生意好了起来,每天能卖两三套,8月份之前的纯利润大约有6000元左右,直到头远程服务器被查封后,就卖的少了。

  大冶市公安部门在李杰住宅处查获成品头16个、零配件摄像头天线个等疑似窃听、窃照器材及配件。抽取部分器材送检,经鉴定,送检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间谍专用器材”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一样,都是禁止非法生产的。那么,专用间谍器材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如何区分和认定?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介绍说,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前,本罪表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而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本罪名表述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她认为,立法上的变化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做出了区分,这意味着,具有窃听、窃照功能但不必具有间谍用途的物品,可能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李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等,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鉴定则需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法使用这些器材同样可能获刑,这在考试作弊类案件中体现得较为突出。

  2019年10月,李尤与参加2019年普安县事业单位招生考试的雷某、侯某、周某等7人联系,为他们在2019年度的普安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提供考试作弊使用的材,作弊考生录取后分别收取3万元、6万元、8万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0月12日,李尤通过他人将作弊的材拿给王成,由王成在普安县某酒店8905房间,将供考试作弊的接收器、耳机拿给雷某等7人或其亲属,并教他们如何使用材接收答案,共收取除骆某外考试作弊费用6.8万元。

  考试当天,开考20多分钟后,监考工作人员就在两个考点用探测仪检测出参加考试的考生雷某等7人身上有考试作弊材。

  李娜介绍说,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二是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则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普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李尤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窃听专用器材提供给王成,由王成将窃听专用器材提供给雷某、侯某等考生,用于考试作弊,严重影响普安县事业单位考试秩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尤负责联系考生,提供窃听专用器材,系主犯;被告人王成帮发放材,系从犯,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尤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王成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窃听、窃照设备的危害,还体现在的黑色产业上。电视、固体空气清新剂、插座、头等设备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伪装,出现在酒店、厕所乃至私人住宅中。

  一旦有人利用这些设备进行,其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近年来,公安部门破获了大量此类案件,但仍有人为了牟利铤而走险。

  李娜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等。

  因此,此类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上则可能构成上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可以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8年3月份,谢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枚头,并在2018年8月份,谢某某出差入住郑州市经三路红专路口某某酒店时,将该摄像头安装至房间电视机后一电源插座内,并通过Wifi与其手机相连,使用手机实时观看该摄像头拍摄内容。

  随后,谢某某又先后两次购买头,并且在2019年3月和5月,将这两枚头安装到某某酒店的房间内。同年6月15日,因他人报警,公安机关在某酒店两间房间内,查获头两套。一星期后,公安机关将谢某某抓获。经鉴定,两套摄像头中有一套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如前文所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都是违法行为,那么购买和持有此类设备存在法律风险吗?

  李娜介绍说,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规定了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虽然购买持有不在上述相关规定之列,但是普通人购买或者持有后有非法使用行为,仍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李娜表示。

  她提醒说,无论广大群众以何种方式得到窃听、窃照器材,切忌不要非法使用,应及时销毁或移送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违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文中案涉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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