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等级以及标准!

2024-08-28 17:34:03

  《特种设备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介绍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等级、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处罚标准等,一目了然,方便基层及使用单位一一对应。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交付使用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尚未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出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未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未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交付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交付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校验调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对电梯安全运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特种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球速体育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五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截止最近一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时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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