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完善学位法律制度 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法答记者问
2024-09-05 22:09:49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首先,明确了申请的主体。其次,明确了申请的条件。第三,明确了审批的主体和程序。此外,学位法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学位法还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答:学位法首先规定了基本要求。其次,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第三,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球速体育官方网站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问:如何理解学位法规定的“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答: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以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为方向,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加强全链条、各环节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合,提升人才培养链、工作管理链的匹配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效性、长效性,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
答: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第一,突出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第二,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第三,强化导师队伍建设。第四,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答:学位法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要贯彻落实学位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
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有关规定细化学位授予条件、标准、程序、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有关制度机制,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师生公开。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发生学位争议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学校的申诉委员会要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确保独立、公正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
答:各地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位法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学位法的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学位工作各项管理要求;要在法律施行前全面清理现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本地本单位学位工作实际,按照学位法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政策。学位法施行后,各地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学位法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学位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