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这些宗教政策法规你要了解总第895期

2024-09-15 23:13:54

  球速体育官方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等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开展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活动,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只有信仰本宗教的直系亲属参加的拜佛、诵经、礼拜、祈祷、封斋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宗教渗透即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主要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政治活动和宣传;境外各种宗教势力违反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的活动和宣传。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宗教为幌子进行诈骗钱财、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影响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凡是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都应依法予以制止。一般的做法是:宣传教育劝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共同教育制止;进一步可由宗教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其他场所和组织,其主管部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扩大社会知晓面,支持媒体曝光揭丑,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要推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悬挂统一标识牌工作,方便公众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认定、证书颁发和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等工作,维护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是指露天宗教造像的高度比较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露天造像的数量比较多。《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宗教造像的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宗教造像数量超过10尊。具体说,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越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数量超过10尊。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国宗发〔2017〕88号文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从严控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定,不符合宗教仪轨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门票和宗教性捐献。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规定: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规定: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此规定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是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颁布实施,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标榜、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世界上的组织五花八门,名称各异,但他们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化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对信教教徒进行“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以控制成员的行为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的邪恶本质,使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不是宗教。的“教”也不是宗教的“教”,而是特指邪恶一类的说教。

  是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其本质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不是宗教,而是对宗教的恶意歪曲利用。由于宗教极端思想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具有欺骗性和煽动性,以致诱惑、误导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走上了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不归路,对社会秩序、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也对遏制打击带来挑战。

  要坚持运用法治的方式,坚决遏制境外宗教极端思想渗透蔓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行为。要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坚持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发挥爱国宗教人士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方面的积极作用,向广大信教群众讲清的实质和现实危害,帮助他们提高识别能力,增强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国际合作,共同遏制和防范极端思想渗透传播,挤压极端势力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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