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靖远县法院: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2024-10-01 12:52:12

  2023年7月17日,原告甘肃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拉线行驶时,与乔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乔某驾驶的出租车被拖至修理厂维修,该出租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白银某公交公司,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发生事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甘肃某物流公司,郭某为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驾驶员。2023年10月27日靖远县法院作出判决:郭某、甘肃某物流公司连带向白银某公交公司、乔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3840元。后甘肃某物流公司向乔某支付了维修费。另查明,甘肃某物流公司就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甘肃某物流公司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靖远县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3840元。但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停运损失费根据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该费用不属于被告公司承担范围。

  停运损失是否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发生事故的出租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白银某公交公司,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即属于营运车辆,故车辆所有人有权主张停运损失。发生事故的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甘肃某物流公司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追偿,靖远县法院支持了甘肃某物流公司的请求。虽然某保险公司辩称该停运损失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但是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规章,其实质性内容不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抵触,故该抗辩意见最终没有被采信。靖远县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甘肃某物流公司已给第三者先行赔付的车辆停运损失3840元。

  本案中,乔某驾驶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一段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产生停运损失。该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但当事人请求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不予赔偿,球速体育则保险人应当赔偿;如果约定了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则要看保险人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未尽到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此案中,保险人无法证明其就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此上述损失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原标题:《【以案释法】靖远县法院: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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