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2024-10-13 04:03:36
球速体育官方入口民族是人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的一种信仰、一种世界观。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一种社会力量,包括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五大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相应成立地方各级宗教团体。
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例如诵经、礼拜、祈祷、讲经、封斋等活动。凡是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宗教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4)不得妨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
一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二是坚持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是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五是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发展;六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少数民族的繁荣和进步;七是尊重和发展少数语言文字;八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九是团结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第三,我们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第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1)尊重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2)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3)各宗教一律平等。(4)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5)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6)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7)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要相互尊重。
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