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烈士子女晚年生活检察监督促抚恤金足额发放

2024-10-20 11:56:26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应当如何发放?5月28日,最高检召开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孙璐怡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养老保险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等特殊类型的行政给付,是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以相对人符合条件的时间作为发放起始点,以保障特定老年烈士子女的晚年生活。

  南都记者关注到,最高检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的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起为“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该案贯彻我国抚恤优待制度,确认给予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给付起始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不因烈士子女是否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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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璐怡介绍,行政机关向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属于一种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申请人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申请、审核等程序后,方可获得相应的给付。对于给付发放的时间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确定。一般来说,行政给付都需要相关单位审批后,才开始发放。但是,也存在如养老保险金、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等特殊类型的行政给付,是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以相对人符合条件的时间作为发放起始点。也就是说,对于从符合条件到审批完成期间应当享受的给付待遇,相对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相关部门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发放。

  孙璐怡举例称,检例208号案例中,相关政策已经明确能够获得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目的是保障特定老年烈士子女的晚年生活。

  “我国尊重军人、军人家属的奉献和牺牲,重视对特定群体的保障工作。”孙璐怡表示,检例208号案例所确立的核心司法规则是“给付起始时间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对于文件已经明确“从2011年7月1日起”向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的,不再因烈士子女是否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如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群体,也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的明确规定,来确定相关待遇的发放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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