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这些热点问题您得知道

2024-06-23 18:53:24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我市于2019年底启动《潍坊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2020年12月8日,《条例》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今年1月28日,《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这意味着《条例》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重规范供热改革发展方向、统筹供热范围和管网布局、全力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投诉处理机制和规定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水电单独立户条件。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的用热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热企承担用热设施保修责任的,应按照约定向热企缴纳维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两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采暖期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至次年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决定。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提前结束供热。同时,规定供热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

  采暖季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达到50%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以上的;建筑节能达不到50%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热企应当供热: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热企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缴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热企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2/3以上的,热企应当将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采暖期内,热企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

  因特殊原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24小时的,热企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热企应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热企应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实行分户用热计量的,应向用户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

  未经批准,热企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示。经批准停业的热企应对供热范围内用户、设施维护管理及热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热企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热、被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供热争议。供热企业应公开供热服务电线小时值班,及时处理供热投诉。

  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协助用户维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应当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

  温度不达标天数为用户向热企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的期间。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热费的,热企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履行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停止或恢复供热的,应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热企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热企应免费办理手续;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热企可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用户应妥善使用、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换热装置;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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