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法院一案例入编《应用法学研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例专刊

2024-08-07 08:51:40

  莒南县人民法院洙边法庭裁判案例《梁某某、张某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入编法官培训学院202402第3卷总第10期《应用法学研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例专刊》。

  梁某某与张某某夫妻二人共生育长子梁某铎、次子梁某华。梁某铎与陈某二人生育儿子梁某(3岁)。梁某铎于2022年2月4日在单位值班期间突发死亡。梁某在其父梁某铎去世后,一直跟随母亲陈某生活。在梁某铎因工伤去世后,梁某某、张某某与陈某、梁某因工伤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现已处理完毕。在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分配死亡赔偿金时梁某某声明在梁某18周岁后,将位于汤头镇的一处房子给予其所有。梁某某与张某某多次去探望其孙子梁某,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探望,经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祖父母与孙子女的亲权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不因未成年人父母的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我国法律未对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死亡,祖父母要求对孙子女隔代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公序良俗等因素,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对祖父母隔代探望的权利予以支持。

  一是解决现实需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隔代探望权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新出现的一个权利类型,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孙辈对孙辈的隔代探望,但隔代探望的问题具有很深的社会渊源。现代社会中,祖父母协助子女照顾抚养孙子女的情形十分常见,甚至对于部分未成年人来说,祖辈几乎是陪伴了他们的童年与青少年时期,期间十几年的情感付出与物质支持,造成隔代亲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婚姻家庭生活中。面对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结构的现状,隔代探望的问题越发凸显,全社会对其关注程度不断提升隔代探望纠纷已经成为实践中不可回避并急需解决的问题,其妥善处理有助于解决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遵从良法善治,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先天的社会联结纽带,祖辈与孙辈之间的亲权关系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隔代探望并非利益的博弈,而是情感的慰藉与支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这种合乎情理与法理的情形,临沂法院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对该类特殊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有益探索,允许祖父母在特定条件下对孙子女进行探望,践行了司法以人为本的工作宗旨,符合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三是适用法律规则,提供类案指导与示范。司法规则的正确适用离不开司法从业者的价值坚守。在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否认,丧子老人的情感更无以寄托,不仅违背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该案的审理遵从立法目的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将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执行的灵活性有机结合恰当运用民法有关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综合认定了隔代探望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启迪意义。

  原标题:《莒南法院一案例入编《应用法学研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例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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